(2016)豫1421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48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1983年6月17日出生。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1982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雨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