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商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与王磊、倪中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王磊,倪中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商初字第108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负责人王永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亚军,1985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磊,1980年6月20日,汉族。被告倪中卫,于2015年5月12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诉被告王磊、倪中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诉称,被告因购房向于2011年2月9日与有关签订一份《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金额为37万元,申请贷款期限11年。借款人将所购房产徐州市西苑南村X-X-XXX室,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在徐州市房产局办理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二被告发放了贷款,但二被告在取得贷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截止2015年10月21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60163.78元,利息7871元,合计268034.78元。故请求本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163.78元,利息7871元;3、原告对抵押物徐州市西苑南村9-3-502室享有优先受偿权;4、二被告依法承担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倪中卫于2015年5月12日死亡,本案需要依法对倪中卫的法定继承人送达并参加本案诉讼。在本院依法要求原告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倪中卫的父母及子女的相关信息。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倪中卫法定继承人的相关信息,属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莉萍代理审判员 朱兴叶人民陪审员 孙宗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芷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