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3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钱华与武汉元田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华,武汉元田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1460号原告钱华。被告武汉元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天门墩路40号(原812厂区内)。法定代表人刘树仁,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琼。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华与被告武汉元田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钱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华撤回起诉。减半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审判员  王佩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广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