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雷广学与席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广学,席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雷广学,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二段126号。被执行人:席云兰,女,1957年2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一段。雷广学诉席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4)朝县民四初字第19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4)朝县民四初字第19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卫东审 判 员 郑兰国代理审判员 齐建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匡景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