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陈洪芳与张海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芳,张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陈洪芳。被执行人张海东。申请执行人陈洪芳与被执行人张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004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海东的资产已经进入评估阶段,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41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庆审判员 王革生审判员 王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