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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思隆贸易有限公司与王钟群、丁代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思隆贸易有限公司,王钟群,丁代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458号原告攀枝花市思隆贸易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347-348号法定代表人谭宏。委托代理人杜龙平,攀枝花市大渡口法律服务所。被告王钟群,女,汉族,1967年10月10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丁代超,男,汉族,1966年2月9日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思隆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钟群、丁代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思隆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钟群、丁代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泓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