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思隆贸易有限公司与王钟群、丁代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思隆贸易有限公司,王钟群,丁代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458号原告攀枝花市思隆贸易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347-348号法定代表人谭宏。委托代理人杜龙平,攀枝花市大渡口法律服务所。被告王钟群,女,汉族,1967年10月10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丁代超,男,汉族,1966年2月9日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思隆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钟群、丁代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思隆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钟群、丁代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泓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