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乾安中元乾元农资有限公司与李合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中乾元农资有限公司,赵艳波,李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81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中乾元农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698200-1。住所:乾安镇鸣凤街1-22。法定代表人:潘政海,经理。被执行人:赵艳波,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鹿场。被执行人:李合(李和),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在竹街17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乾安县中乾元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艳波、李合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乾安县中乾元农资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吉乾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永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 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