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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许忠斌、曹培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许忠斌,曹培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7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负责人:蔡忠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永明,当涂县支行法务经理。被告:许忠斌,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姑��镇江。被告:曹培妹,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被告许忠斌、曹培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认为,按照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提供的被告许忠斌、曹培妹的送达地址(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江南名苑14-1404号)及电话号码,无法通知被告许忠斌、曹培妹应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又不能另行提供被告许忠斌、曹培妹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故本院不能确定被告许忠斌、曹培妹的送达地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对被告许忠斌、曹培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作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丹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