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辖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周际川与张绪平、江苏同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绪平,周际川,江苏同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辖终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绪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际川。原审被告江苏同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47-28号。法定代表人周利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绪平因与被上诉人周际川追索劳动报酬管辖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5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张绪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张绪平与周际川之间没有合同,张绪平所在地在东海县,本案应先仲裁后诉讼,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东海县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案移送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审法院认为,江苏同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连云港市××区,故海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张绪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周际川不服原审裁定,提起上诉称,周际川与江苏同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无任何关系,且本案应先仲裁后诉讼,故本案管辖地应该是上诉人住所地东海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江苏同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绪平同为原审被告,两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周际川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江苏同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连云港市××区,故海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上诉人提出涉案争议应经仲裁前置的主张,应由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审查。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张绪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 愚审判员 谢善娟审判员 宋建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盼盼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