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窦俊与全珍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俊,全珍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70号申请执行人窦俊,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全珍珠,女,汉族,无固定职业。窦俊与全珍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窦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全珍珠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窦俊申请执行全珍珠关于(2016)桂0203执70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全珍珠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再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