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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6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发智能电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发智能电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6民初149号原告:中发智能电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沪南路3758号3幢01室。法定代表人:杨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严曦,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镇。法定代表人:王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熊燕,新疆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中发智能电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发智能电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发智能电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出具还款承诺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发智能电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2.5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96.29元,邮寄送达费300元,共计2896.29元(原告已预交2896.29元),由原告中发智能电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学旺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