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唐玉蓉、王海林与李云龙、王树芹、梁锡珍、彭桂芝、孙亚丽、谭瑞燕、聂群、刘洋、唐显海、黄生伟、卿林、肖永红、刘胜强、赵小林、付通斌、杨光富、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蓉,王海林,李云龙,王树芹,梁锡珍,彭桂芝,孙亚丽,谭瑞燕,聂群,刘洋,唐显海,黄生伟,卿林,肖永红,刘胜强,赵小林,付通斌,杨光富,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4号原告:唐玉蓉,女,1966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原告:王海林,男,1954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卫英,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云龙,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王树芹,女,1937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张作岩(系王树芹之子),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特别授权)。被告:梁锡珍,女,1963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蔡旭光(系梁锡珍之夫),男,1962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特别授权)。被告:彭桂芝,女,1971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孙亚丽,女,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谭瑞燕,女,1971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聂群,女,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刘洋,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唐显海,男,194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黄生伟,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卿林,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肖永红,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刘胜强,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刘璐(系刘胜强之女),女,1993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特别授权)。被告:赵小林,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付通斌,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杨光富,男,1959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44号1单元1-4。法定代表人:钟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宇,男,1979年1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明菊,女,1977年9月出生,汉族,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玉蓉、王海林诉被告李云龙、王树芹、梁锡珍、彭桂芝、孙亚丽、谭瑞燕、聂群、刘洋、唐显海、黄生伟、卿林、肖永红、刘胜强、赵小林、付通斌、杨光富、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玉蓉、王海林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玉蓉、王海林以与被告李云龙、王树芹、梁锡珍、彭桂芝、孙亚丽、谭瑞燕、聂群、刘洋、唐显海、黄生伟、卿林、肖永红、刘胜强、赵小林、付通斌、杨光富、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玉蓉、王海林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27元,由原告唐玉蓉、王海林承担。审判员 梁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