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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88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邑县。被告吕某某,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窦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恒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