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宫象峰与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象峰,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宫象峰。委托代理人刘海冰,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德新,青岛市市北区信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君庭,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霞,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郭海荣,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宫象峰与被告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象峰的申请,符合民事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象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密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