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775号罪犯李辉,曾用名李德广,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郑铁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对李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辉提议盗窃铁路钢轨,并联系人员运输、销售、搬运,伙同他人于2010年1月23日、24日,两次在商丘张阁庄车站存料场盗窃郑州桥工段存放的废旧钢轨14根,共计价值65794.4元。案发后,同案被告人主动退赔损失共计85000元。李辉系主犯,有立功表现。罪犯李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6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辉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