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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房地产管理局哈尔滨办事处与李爱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房地产管理局哈尔滨办事处,李爱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471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房地产管理局哈尔滨办事处,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24号。法定代表人赵晴宇,职务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梁勇,男,1984年5月1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李爱军,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张国刚,黑龙江合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房地产管理局哈尔滨办事处与被告李爱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房地产管理局哈尔滨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房地产管理局哈尔滨办事处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刘爱萍人民陪审员  倪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