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景宝与无锡梁溪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宝,无锡梁溪万达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1489号原告李景宝。被告无锡梁溪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35号滨湖万达广场BHL1-5。法定代表人曲德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宝与被告无锡梁溪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景宝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景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宝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元,由李景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