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23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邵洪祥与张士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洪祥,张士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1657号原告邵洪祥。被告张士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洪祥诉被告张士兵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洪祥自愿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洪祥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洪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洪祥负担。审判员  李洪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