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张传文与浑江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文,浑江区人民法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民初406号原告:张传文,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营县。被告:浑江区人民法院,住所:白山市。法定代表人:周彦良,系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文诉被告浑江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文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武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立君人民陪审员 田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天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