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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张传文与浑江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文,浑江区人民法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民初406号原告:张传文,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营县。被告:浑江区人民法院,住所:白山市。法定代表人:周彦良,系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文诉被告浑江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文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武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立君人民陪审员  田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天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