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1、周某某分家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3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王某某1,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王某某1、周某某分家财产纠纷的(2013)荔民初字第00915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标的为1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3执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刘相平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