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钱华与王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华,王玮,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异34号案外异议人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法定代表人祝义才,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钱华。被执行人王玮。申请执行人钱华与王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案外异议人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向案外异议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异议人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认为,根据案外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本院依法通知案外异议人到庭参加执行异议听证审查。案外异议人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外异议人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秀娟人民陪审员 沈 燕人民陪审员 王月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庭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