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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汤毓超与马永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毓超,马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94号申请执行人:汤毓超。被执行人:马永昌。申请执行人汤毓超与被执行人马永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绍嵊崇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汤毓超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7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永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已布控),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再次提供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欢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