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柯诉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柯,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吴柯,女,住所地齐市碾子山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地址中心广场地下。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吴柯申请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966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吴柯案款14022.0元,承担执行费110.33元。本院已执行14022.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黑0202执2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