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刘彦会与孙森江、董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会,孙森江,董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973号原告刘彦会。被告孙森江。被告董明荣。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森江名下位于沧县兴济镇蔬菜批发中心市场1-3-502房屋(该房屋剩余价值约10万元)或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森江名下位于沧县兴济镇蔬菜批发中心市场1-3-502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红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