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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邱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90号罪犯邱斌,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1337号刑事判决,认定邱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25年2月4日止;已扣押尚未移送手机两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20日交付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执行刑罚,后调入河南省郑州监狱继续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邱斌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2月5日,该犯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入住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人天招待所210房间后被查获,共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69克。罪犯邱斌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邱斌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