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686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李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魏武阳,合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