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行初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单卫芳与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卫芳,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02行初00069号原告单卫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宝富,绍兴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海南路87号。法定代表人杨嵩巍,镇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妙,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单卫芳诉被告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行政协议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卫芳诉称,2012年12月7日,被告与单来友签订了编号为51的《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预)协议》。协议第七条将安置房屋作如下分配:140平方米房屋给单金桃,100平方米给单来友、谢玲娟。因涉案征收房屋系1988年10月2日,由原告及单来友及原告母亲三人提出宅基地登记申请,经批准建造了二间三层楼房,单来友及原告母亲离婚后,原告由单来友抚养,现拆迁安置时没有原告的份额,明显违反了袍委(2011)180号《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与单来友签订的《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预)协议》中的第七条,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原告享有60平方米的安置房,价值约24万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原告单卫芳的起诉请求为撤销行政协议,并重新签订协议,起诉理由主要是对涉案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有异议,不属于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协议内容的范畴,故原告的起诉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单卫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国审 判 员 谢荣兴人民陪审员 高维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萍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