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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刑更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王志雷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752号罪犯王志雷,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甬慈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甬慈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被告王志雷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外赔偿原告宁月兰、桂兰侠、纪梦祥人民币78870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志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雷应赔偿原告宁月兰、桂兰侠、纪梦祥人民币821202元,该犯已支付三原告人民币32500元,尚有人民币788702元未履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但该犯未能主动退赃、履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服刑期间日常消费较高。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志雷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尚有巨额民事赔偿未履行,故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雷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亮审 判 员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文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