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0刑初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东方、高开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方,高开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10刑初第83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东方,曾用名:杨涛,男,1979年9月19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2015年9月16日被抓获。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鹿泉区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9月23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9日经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高开印,绰号:“大个儿”,男,1974年1月20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贾光乡高庄。2010年12月1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6日被抓获。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鹿泉区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9月23日经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字[2016]23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东方、高开印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雅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东方、高开印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7日14时许,被告人��东方、高开印骑摩托车来到鹿泉区李村镇李村友谊大街中段盗窃朱某黑色爱玛牌电动摩托车一辆。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2582元。2015年7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杨东方、高开印骑摩托车来到鹿泉区上寨乡北寨村东张书英家门前盗窃银灰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3470元。2015年7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杨东方、高开印骑摩托车来到鹿泉区人民医院家属楼3号楼2单元盗窃白色建设雅马哈125踏板摩托车一辆。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3504元。2015年8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杨东方伙同他人骑摩托车来到鹿泉区寺家庄镇南降壁柠檬小镇盗窃柠檬黄色电动车一辆。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3465元。2015年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杨东方伙同“豆豆”骑摩托车来到鹿泉区开发区方台小区9号楼下盗窃黑色吉祥狮电动摩托车一辆,经价格鉴定价值2950元。二被告人均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6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杨东方、高开印骑摩托车来到鹿泉区李村镇李村友谊大街中段盗窃朱某黑色爱玛牌电动摩托车一辆。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2582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朱某陈述,2015年6月7日中午14点左右,我发现我停放在李村镇友谊大街中段万事通东侧一胡同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摩托车被盗。2、被告人杨东方供述,2015年6月上旬的一天中午,我接到“大个儿”即高开印的电话,说出去转转,我知道是要跟他去偷东西,我就同意了。我骑车带上他来到石家庄西北方向,出了四三环还往西的一个村里。在一个胡同里,看见停着一辆黑色的电动摩托车,我望风,“大���儿”过去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把车撬开偷走,他骑着偷来的电摩,我骑车跟着他。我们将该黑色电摩卖给方村旧车市场一个收电车的女子,卖了一千元左右。3、被告人高开印供述,2015年6月上旬的一天中午,我和杨涛骑车沿着石清公路往平山方向走,一直走到公路的右边的一个村庄里,在一个胡同里,停放着一辆黑色的电动摩托车。我们将黑色的电动摩托车偷走,后将摩托车卖给东开发区一个女子。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说明。5、刑事现场指认笔录。6、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爱玛牌电动车价值2582元。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二)、2015年7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杨东方、高开印骑摩托车来到鹿泉区上寨乡北寨村东张书英家门前盗窃银灰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347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陈述,2015年7月20日15时许,我发现停放在鹿泉区上寨乡北寨村东我家门前的银灰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被盗。2、被告人杨东方供述,2015年7月的一天中午,我同“大个儿”联系后,我骑摩托车带着他,顺着三环往西走,来到一个村里,后来,在一个胡同里发现一辆银白色的电动三轮车没有上锁。我就在胡同口望风,大个上前把电动三轮车骑出来,顺着原路返回时,在公路上遇到一辆警车,将电动三轮车骑到一条小路上弃车逃走了。3、被告人高开印供述,2015年7月的一天下午三点左右,杨涛骑着他的摩托车带着我,顺着三环往西走,我们来到一个村庄,在村东的一个胡同里发现一辆银白色的电动三轮车没有上锁。杨涛给我一把锥子,我用锥子插入电门钥匙孔,别开开关。我将电动三轮车骑走,杨涛跟着。我们顺着原路返回时,在公路上遇到一辆警车,就将电动三轮车骑到一条土路上弃车逃走了。4、辨认笔录。5、刑事现场指认笔录。6、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价值3470元。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三)2015年7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杨东方、高开印骑摩托车来到鹿泉区人民医院家属楼3号楼2单元盗窃高某白色建设雅马哈125踏板摩托车一辆。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3504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高某陈述,2015年7月30日中午13时10分至20分许,我停放在鹿泉区人民医院家属楼3号楼前的白色建设雅马哈125踏板摩托车不见了,经调取监控,被两名男子盗走。2、被告人杨东方供述,2015年7月底的一天,我骑着我的摩托车带着“大个儿”来到鹿泉县城。中午12时左右,我俩转到县医院附近的居民楼,我们在楼外边看见一辆白色摩托车,摩托车没有上锁,车把也没有上锁,然后,大个给摩托车接了两根线,摩托车就能打着火了,之后,大个骑上偷来的摩托车,我骑着我的摩托车一起回到了石家庄。这次,把该辆摩托车卖给了南三环边上的一名女子。3、被告人高开印供述,2015年7月底的一天中午,杨涛骑着他的摩托车带着我,来到鹿泉县城,我俩到县医院附近,在医院住院楼后头有两栋居民楼,我们看见有一辆摩托车,然后,我们将该摩托车偷走。我们直接骑着偷来的摩托车到了石家庄南三环边上,将摩托车卖给了一名女子。4、辨认笔录。5、刑事现场指认笔录。6、监控视频资料。7、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雅马哈125白色踏板式摩托车一辆价值3504元。8、被告人高开印犯故意伤害罪的前科判决书以及释放证明。9、被告人高开印的身份信息、抓获证明。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四)2015年8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杨东方伙同他人骑摩托车来到鹿泉区寺家庄镇南降壁村柠檬小镇小区盗窃曹某柠檬黄色祖玛牌电动车一辆。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3465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曹某陈述,2015年8月13日,我将祖玛牌柠檬黄色电动车放在柠檬小镇车棚,中午12时50分左右,我的电动三轮车被盗了,监控显示,一个白色上衣的男子将电动摩托车偷走了。2、被告人杨东方供述,2015年8月13日12时许,我和一个叫“豆豆”��人,大名我不知道叫什么,我们来到鹿泉区寺家庄镇南降壁柠檬小镇盗窃柠檬黄色电动车一辆。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说明。4、监控视频资料。5、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祖玛牌柠檬黄电动摩托车一辆价值3465元。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五)、2015年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杨东方伙同“豆豆”骑摩托车来到鹿泉开发区方台小区9号楼下盗窃杨某黑色吉祥狮电动摩托车一辆,经价格鉴定价值295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杨某陈述,2015年8月29日中午,我发现我放在鹿泉区开发区方台小区9号楼楼下的黑色吉祥狮牌电动摩托车被盗了。2、被告人杨东方供述,2015年8月份的一天,我骑着摩托车带着“豆豆”,从西���环向西沿着槐安路一直转悠,走到鹿泉区方台村方台小区,我们二人偷走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说明。4、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吉祥狮牌电动摩托车一辆价值2950元。5、被告人杨东方的身份信息、抓获证明以及无前科证明。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被告人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开印在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东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4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被告人高开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4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巧燕审 判 员 李惠菊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智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