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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徐文龙、周永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徐文龙,周永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1711号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5号。代表人:余红伟,行长。委托代理人:许福雷,该行员工。被告:徐文龙。被告:周永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告徐文龙、周永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徐文龙已于2016年4月27日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德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可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