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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韩城市某煤矿与韩城市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城市某煤矿,韩城市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46号申请执行人韩城市某煤矿。住所地:韩城市龙门镇上峪口沟。被执行人韩城市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韩民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韩城市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韩城市某煤矿购煤款2999516(9998.72x300)元,并自2015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该款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韩城市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韩城市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购煤款2999516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4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韩城市某煤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执4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小江审判员  程建斌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永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