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二初字第05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刘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刘玲,徐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511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运达国际广场十一楼。负责人李征,行长。被告刘玲。被告徐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刘玲、徐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8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141元,保全费3461元,共计7602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承担。审 判 长 徐 琳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代理书记员 任 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