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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3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邓建军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兴安至桂林高速公路土建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军,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兴安至桂林高速公路土建工程项目部,曹晓华,广西桂兴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3民初364号原告邓建军,男,汉族,1981年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委托代理人朱建勇,广西建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号。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峻铭,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兴安至桂林高速公路土建工程项目部。住所地灵川县潭下路口。负责人史德强。委托代理人张峻铭,该公司员工。被告曹晓华,男,汉族,1965年3月18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被告广西桂兴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灵川镇亭子头村。法定代表人姜岩飞,董事长。原告邓建军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兴安至桂林高速公路土建工程项目部、曹晓华、广西桂兴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军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兴安至桂林高速公路土建工程项目部、曹晓华、广西桂兴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桂兴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正处于仲裁阶段,本案保证金业主尚未退还,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建军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兴安至桂林高速公路土建工程项目部、曹晓华、广西桂兴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建军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兴安至桂林高速公路土建工程项目部、曹晓华、广西桂兴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3元,减半收取1292元,由原告邓建军负担。审判员  胡丽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彩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