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宋益荣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益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08号罪犯宋益荣,工人。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宋益荣于199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1995年3月、1998年2月、200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年、五年;2007年8月因犯强奸罪暨盗窃罪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5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以(2011)大刑二初字第000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7月12日经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以(2011)大刑二初字第0085号刑事判决,认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之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2013年7月19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080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8日止)。2014年12月19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97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1月8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益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自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宋益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益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益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部分缴纳,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益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