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汪兆祥与南有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兆祥,南有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585号原告汪兆祥,男,汉族。被告南有福,男,汉族。原告汪兆祥与被告南有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撤回对被告南有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兆祥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有福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兆祥撤回对被告南有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殿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天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