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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516号原告刘xx,女,1955年生,汉族,职业个体。被告李xx,男,1956年生,汉族,职业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艳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