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516号原告刘xx,女,1955年生,汉族,职业个体。被告李xx,男,1956年生,汉族,职业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艳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