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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2016)湘1102执415号申请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唐某某,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第41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被执行人唐某某,男。被执行人黎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零民初字第1136号判决书没有送达到被执行人黎某。因此,据此执行的法律文书没有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某某申请本院(2015)零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蒋汉民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