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孟友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友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752号罪犯孟友福,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万源市人,小学文化。2010年8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2月26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郑铁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孟友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26年12月10日止。孟友福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孟友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2月10日,王均交给孟友福毒品2大包、1小包及药粒2片。孟友福将上述物品重新包装后,欲携带至沈阳。同日19时41分,孟友福从绵阳火车站乘上成都开往沈阳北的K386次列车至西安被乘警查获毒品2包和药片2粒。均系甲基苯丙胺,共重98.99克。孟友福系累犯。罪犯孟友福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获得7次表扬。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孟友福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孟友福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友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