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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81民初1551号原告郑某某,女,1980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告张某甲,男,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原告在2001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通过来往于××××年××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三个女儿。平时夫妻感情一般,虽然偶尔生气但还能凑合生活但原告于2015年发现被告与其他女人保持不正当的关系,原告多次忍耐劝说,被告不但不知悔改,还谎话连篇。双方经常因此事生气吵架,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和好无望。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张青青由被告抚养,二女张某乙、次女张某丙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张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原来感情很好,从2015年原告怀疑我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我们就开始生气,原告主要是对我误会了,我与其他女人不存在不正当关系,请求原告原谅,我们已有三个孩子了,为了孩子,希望与原告可以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通过往来于2001年10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个女儿,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张青青,××××年××月××日生育二女儿张某乙,××××年××月××日生育三女儿张某丙。2015年10月份原、被告双方开始生气吵架。原告郑某某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女儿,从2015年10月份双方虽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但原告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三个孩子,希望与原告好好过日子。说明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和希望,为促使双方和好,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栋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