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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1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陈虹伍、韦加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虹伍,韦加龙,覃江飞,覃江源,梁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1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虹伍,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柳江县。被执行人韦加龙,男,1982年8月7日出生,住柳江县。被执行人覃江飞,男,1988年1月4日出生,住柳江县。被执行人覃江源,男,1986年4月5日出生,住柳江县。被执行人梁建新,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柳江县。陈虹伍与韦加龙、覃江飞、覃江源、梁建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江刑初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加龙、覃江飞、覃江源、梁建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虹伍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27646.1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回款18300元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房产��无房产登记记录、无车辆登记记录,四被执行人都在外做工,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加龙、覃江飞、覃江源、梁建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虹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加龙、覃江飞、覃江源、梁建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虹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刑初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国健审 判 员  韦慰宰代理审判员  卢献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