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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2135号原告牡某,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李某,男,37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