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2135号原告牡某,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李某,男,37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