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2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XX与天津生态城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生恒生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天津生态城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生恒生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2950号原告XX,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李研(系原告丈夫),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现住。第一被告天津生态城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中新生态城法定代表人董照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慧,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荣平,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被告天��生态城生恒生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法定代表人刘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生,该公司项目经理。原告XX与被告天津生态城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生恒生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