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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兴志与临沂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志,临沂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690号原告李兴志,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被告临沂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法定代表人张树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志与被告临沂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临沂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临沂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自行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兆利��判员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