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39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XX熊与吕仁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熊,吕仁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981-1号申请执行人XX熊,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吕仁发,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吕仁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仁发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XX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执行费人民币200元,但被执行人吕仁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情况。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12月14日、2016年4月26日查询被执行人吕仁发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吕仁发有开设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吕仁发账户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吕仁发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于2015年11月21日将被执行人吕仁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XX熊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吕仁发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晓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