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1809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朱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