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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22民初292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现住大埔县银江镇。被告房某某,男,汉族,现住大埔县银江。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赖兆干依法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1989年6月18日自愿到大埔县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共生育两小孩:房某侨,1990年1月23日出生;房某茂,1993年4月22日出生,现均已成年且独立生活。婚姻初期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时因经济之事、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融洽。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房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6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姻初期夫妻双方感情一般。婚后双方共生育两小孩:房某侨,1990年1月23日出生;房某茂,1993年4月22日出生,现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近年来,双方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不够融洽。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自愿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的感情基础尚好;近年来,双方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缺乏相应的沟通,导致夫妻关系不够融洽,但双方的矛盾不大。只要夫妻双方加强沟通,相互信任,相互扶持,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够充足,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依法难以支持。望双方能珍惜二十几年来之不易的夫妻情缘,多作自我批评,加强沟通,改正不足之处,共同化解夫妻之间的隔阂,共建和睦美满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房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兆干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