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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苑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6民初385号原告蔡某某。被告苑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苑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雪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述称,被告苑某某购买本案第三人崔某某房子价格35000元,已给付崔某某30000元,尚欠第三人崔某某5000元,另外被告苑某某欠崔某某2015年土地承办费4000元,双方约定在2015年12月31日还清欠款,如果被告苑某某违约,第三人崔某某可以另行承包它人,如被告苑某某不违约,第三人崔某某的地还由被告苑某某承包,因被告苑某某违约,第三人把土地承包给了原告,并且原告和第三人签订了协议,被告苑某某强行要种第三人崔某某的耕地,而且用各种方式横加阻拦,因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苑某某不得妨碍原告王某某耕种承包第三人崔某某的土地。被告苑某某辩称,被告苑某某购买第三人崔某某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买合同,但是双方口头达成协议,第三人崔某某将其所有的20亩耕地承包给被告苑某某耕种,这也市被告苑某某购买第三人崔某某房屋的前提条件,原告王某某称被告苑某某阻碍其耕种土地,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阻碍其耕种土地的侵权行为,根据被告苑某某与第三人崔某某的口头约定,被告苑某某拥有20亩土地的承包权,本案是因为第三人崔某某违约行为造成了被告苑某某无法耕种20亩土地。第三人崔某某,2015年被告苑某某购买第三人崔某某的房屋,20亩耕地也是优先有偿承包给被告苑某某,当时被被告苑某某说20亩土地的承包费在2015年年底给,结果,到2016年1月份,被告苑某某也没有给第三人崔某某2015及2016年的20亩土地的承包费,于是第三人崔某某就把20亩土地承包给本案的原告王某某。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王某某与第三人崔某某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一份欲证明原告有权耕种这20亩土地。被告苑某某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该协议书存在更改现象,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该协议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用,该协议的真实性应当由本案的第三人崔某某出庭作证后才能得以确认。被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书面的证人证言一份欲证明被告苑某某购买第三人崔某某房子的前提是将崔某某的20亩耕地承包给苑某某,而崔某某违反约定,不让苑某某耕种。原告王某某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证据二范井珍证人证言一份欲证明被告苑某某购买第三人崔某某买房带地,国家不收回永远由被告苑某某耕种。原告王某某经质证被告苑某某和第三人之间的约定我不知道,不认可该证据。证据三证人证言一份欲证明被告苑某某购买第三人崔某某房屋以及有偿耕种第三人崔某某的20亩耕地。原告王某某对该证人证言无异议。第三人崔某某出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改动部分做了合理说明且是原告与第三崔某某之间都同意的,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苑某某自认购买第三人崔某某的房子带20亩耕地是有偿带地,按照市场价格定,且2016年被告苑某某也没有向第三人崔某某交耕地承包费,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和证据二不予认定,原告王某某对被告苑某某提供的证据三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8日原告王某某与第三人崔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双方约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中原、被告未进行结婚登记,为此,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返还为其购买的金手镯价值11436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杨迎春应依法返还。原告给付被告苑某某500元以及被告杨某某自认原告王某某为其购买的裤子、鞋、毛衣等支出数额较小属于原、被告之间交往过程中的一种赠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另称给被告购买的其他物品,二被告予以否认,且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该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某返还原告王某某为其购买的金手镯子一个(价值114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收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雪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立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