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刑更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崔利利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1289号罪犯崔利利,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沧刑初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利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16日本院以(2014)常刑执字第03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崔利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受到记奖二次,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崔利利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罪犯假释担保、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刑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崔利利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崔利利予以假释(假释后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成审判员 奚 旭审判员 王晓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