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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申动培与戴长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动培,戴长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1034号原告申动培。被告戴长欣。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动培诉被告戴长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动培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戴长欣的起诉。本院认为,申动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动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申动培负担。审判员  朱正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