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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560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富珍,女,汉族。被告邓某某,女,汉族。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1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8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9年11月1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黄某。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生育孩子后双方就产生矛盾,随后于2004年分居生活,被告回娘家。几年前时有联系,近几年就没有联系了。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由于双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决原、被告婚生女孩黄某由原告抚养。被告邓某某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上半年在深圳打工时相识谈婚,1999年8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于1999年11月16日生育女儿黄某。女儿黄某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由于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缺乏沟通,因此产生矛盾。被告于2004年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性格不合,缺乏沟通,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于2015年12月31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决原、被告婚生女孩黄某由原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登记申请书、中垌镇中垌居委会塘坦村出具的证明、黄某的调查笔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解除婚姻的条件。本案原、被告虽是自由相识恋爱谈婚的,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并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且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中发生摩擦也不相互谅解,致夫妻双方关系逐渐疏远。原、被告发生矛盾也没有积极进行沟通,致双方矛盾逐渐激化。再者,被告因与原告产生矛盾而离家出走,没有和原告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已分居多年。由此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差,婚后也难以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之规定,本案原、被告已分居十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经本院调解无效,因此,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的婚生女儿黄某的抚养问题。由于女儿黄某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女儿已熟悉自己的生活环境,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且原告请求抚养女儿黄某并愿意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根据本案的实际,婚生女儿黄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证据的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儿黄某由原告黄某某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黄某某自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振代理审判员  宁辂珠人民陪审员  李晓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